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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主任委員由總院長推薦聘任之,主任委員推薦副主任委員及醫療執行秘書人選,委員人選可由單位主管、主任委員、委員推薦,或以公開方式遴選,於大會開會討論後決議,經總院長核定後聘任,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備。 |
2. |
生物醫學科學委員專業資格包含醫師、藥師、護理師等醫事專業人員外;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應有具法律、社工、宗教等專長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。委員中應有達五分之二以上比例為非機構內之人員,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 |
3. |
委員之任用是依據個人能力、興趣、倫理或科學之知識與專業,願意對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的工作付出時間及心力。 |
一、 |
委員資歷要求
1. |
具專門技術及經驗以對研究活動提供充分之審查。 |
2. |
具考量種族、性別及文化背景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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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對社區及病患族群之關切具敏感度且熱心於受試者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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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具相關法規、法律及專業行為與執行標準之知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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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生物醫學科學委員需具執行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相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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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委員辭退、改聘
1. |
本會委員可向主任委員遞出辭呈或以口頭請辭,主任委員於收受辭呈後,經與委員洽談,確認並同意委員辭職後,由行政執行秘書簽報委員異動經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核備後,委員名單報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備。 |
2. |
委員如發生符合衛福部『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』之得解 聘條件而應解聘委員時,需經提會討論 通過、並呈報主任委員核備後生效。 |
3. |
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解聘之:
(1) |
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缺席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ㄧ以上。 |
(2) |
負責審查案件,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,累計三次以上。 |
(3) |
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。 |
(4) |
年度評核低於 60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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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行政執行秘書每年分析委員出席情形於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提報。 |
5. |
委員如辭退或解聘時,得以特定之專家替補。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,中途任命者,至該任期屆滿為止。 |
6. |
委員任期屆滿改聘時,需確保作業之連續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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